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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世英申请执行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0392-1号)

(2014)包执字第003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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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世英,男,汉族,1959年10月15日出生,私营业主,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立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163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借款1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3818元、执行费15538元,总计132935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即年利率11.2%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32935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即年利率11.2%计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振海

书记员:陈晓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