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包河工业区长白山路**长润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世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泽山。被执行人安徽博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皖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李加雨,总经理。被执行人舒城县永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皖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墩村法定代表人刘海燕,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加雨。被执行人刘海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泽山、李加雨、刘海燕、安徽博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舒城县永成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0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芳审判员:韩延凤审判员:余振海
书记员:李潇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