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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杭建执民字第25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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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诉讼代表人徐军芳。被执行人胡发根。被执行人于银根。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发根、于银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9999.73元及利息人民币24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于银根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浦江县文溪西路86号房地产,因该房地产已设抵押,故已委托浦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该房地产;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于银根银行存款人民币127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11834元。现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25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学青人民陪审员:黄春萍人民陪审员:徐峰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