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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付伟华与荥阳市高山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荥执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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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付伟华,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荥阳市高山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牛师元,该村委主任。

本院在付伟华申请执行荥阳市高山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荥阳市高山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存款四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禹海军

书记员:李碧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