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负责人倪伟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川。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与被告冯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盱商初字第0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川未按(2013)盱商初字第0454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56625.2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38521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38521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3)盱商初字第04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宏杰执行员周文斌执行员王士虎
书记员:王笑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