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松庆,钱俊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89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松庆,男,汉族。被执行人钱俊华,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松庆、钱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2011)东商初字第06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061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巴强华审判员:夏伯远代理审判员:李振杰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