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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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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在东台市溱东镇罗青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周桂生,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步琦。被执行人刘生稳,村民。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溱东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生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东时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银行、房产等机构,并进行了村居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保全了被执行人刘生稳所有的苏j轿车一辆,但其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时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崔伟审判员:王秀丽审判员:吴奇

书记员:杨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