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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孙申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商执字第7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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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张传民,主任。被执行人孙申波,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世涛,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长卫,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孙爱国,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申波、李世涛、王长卫、孙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申波、李世涛、王长卫、孙爱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于2014年08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王长卫有豪泺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鲁AXX**),但财产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孙申波、李世涛、孙爱国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990元、律师费270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洪涛审判员:王兴宝代理审判员:刘立民

书记员:杨怀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