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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房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2007)临兰执字第4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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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房磊,男,1987年11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赵庆涛,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东全,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执行房磊与赵庆涛、刘东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临兰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晓东审判员:刘洪展审判员:陈少玉

书记员:许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