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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孟红芸与郑洪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临兰执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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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红芸。被执行人郑洪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兰民初字第56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洪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郑洪才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葛志刚

书记员:张志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