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红芸。被执行人郑洪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兰民初字第56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洪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郑洪才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葛志刚
书记员:张志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