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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徐志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宜珙执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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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袁兴童。被执行人徐志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宜珙执字第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孟驰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