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邦友。被执行人陈仕芬。被执行人陈子才。被执行人王忠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邦友、陈仕芬、陈子才、王忠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珙县人民法院扣留了陈子才的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子才的工资105000元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季
书记员:高烽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