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明强。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1)宜珙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明强至今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明强位于珙县巡场镇新桥街(房产证字号为2008013**)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季
书记员:高烽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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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明强。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1)宜珙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明强至今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明强位于珙县巡场镇新桥街(房产证字号为2008013**)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季
书记员:高烽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