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粉兰,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郭村镇兴塘东路63号居民,住清徐县。被执行人闫兵兵,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农民。
冻结被执行人闫兵兵及其妻子杨蕊蕊(身份证号)的银行存款709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俊刚审判员:刘全海审判员:董亮
书记员:刘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