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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张胜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民用煤炭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宛龙执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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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胜永,男。被执行人南阳市民用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纪中林,任经理。

本院执行的(2014)宛龙执字第29号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宛龙执字第2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渠洋审判员:吕付浩代理审判员:靳志刚

书记员:强克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