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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靳小礼与张悍、张秀芳、潘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酒肃清初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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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靳小礼,男,生于1971年2月28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妥建仁,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悍,男,生于1972年4月5日,汉族,甘肃酒泉市人,农民。被告张秀芳,女,生于1977年3月13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农民。被告潘刚,男,生于1987年7月28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农民。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年,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小礼诉被告张悍、张秀芳、潘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小礼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小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靳小礼承担。

审判员:郭晓东

书记员:张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