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小礼,男,生于1971年2月28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妥建仁,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悍,男,生于1972年4月5日,汉族,甘肃酒泉市人,农民。被告张秀芳,女,生于1977年3月13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农民。被告潘刚,男,生于1987年7月28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农民。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年,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小礼诉被告张悍、张秀芳、潘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小礼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小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靳小礼承担。
审判员:郭晓东
书记员:张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