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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潘永宜与潘志华、潘志国、潘志卫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4)清英法执字第55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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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潘永宜,住英德市。被执行人潘志华,住英德市。被执行人潘志国,住英德市。被执行人潘志卫,住英德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潘永宜与被执行人潘志华、潘志国、潘志卫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英法望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欠款4293.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的限额范围内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划拨、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等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少基审判员:邹杰审判员:刘志全

书记员:谭东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