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有真,男,住英德市。申请执行人邝妹,女,住英德市。被执行人许彰滨,男,住英德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谭有真、邝妹与被执行人许彰滨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许彰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彰滨至今未履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许彰滨所有的位于英德市房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损毁、转让、买卖、抵押、赠与上述财产【与(2014)清英法执字第265号执行案件一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少基审判员:钟辉审判员:邹杰
书记员:罗智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