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莹莹,女,住广东省英德市。申请执行人沈慧怡,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沈相甫,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沈有超,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沈文辉,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温香园,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廖北洪,男,住广东省佛冈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沈莹莹、沈慧怡、沈相甫、沈有超、沈文辉、温香园与被执行人廖北洪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清英法青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0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北洪即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北洪在英德市白沙圩内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廖北洪所有的位于英德市白沙圩房屋一层。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廖北洪保管使用,不得损毁、转让、抵押、买卖和赠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洪林审判员:邹杰审判员:刘志全
书记员:谭东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