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光明,男,住英德市。被执行人邹世格,男,住英德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光明与被执行人邹世格侵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现因案件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邹世格在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少基审判员:邹杰审判员:刘志全
书记员:谭东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