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继康,住英德市。被告李树生,住英德市。被告黄志杰,住英德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继康与被执行人李树生、黄志杰侵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志杰在本院案件标的款帐户中有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的赔偿款,应予划拨用于支付欠申请人的相关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黄志杰在本院案件标的款帐户中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的赔偿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洪林审判员:钟辉审判员:邹杰
书记员:谭东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