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世欣。被执行人高晓红。被执行人董大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新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黄世欣申请执行高晓红、董大春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高晓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6号5栋2单元10楼47号(权0971454)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蒲军
书记员:唐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