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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世欣与高晓红、董大春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4)高新执字第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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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世欣。被执行人高晓红。被执行人董大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新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黄世欣申请执行高晓红、董大春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高晓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6号5栋2单元10楼47号(权0971454)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蒲军

书记员:唐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