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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冰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93)

(2014)盐边执字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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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冰,女,200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郑旭瀚,该公司总经理。

盐边县人民法院(2013)盐边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冰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05.55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3)盐边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何天军

书记员:林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