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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黄陂执二字第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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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桂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桂某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桂某某应支付申请人陈某纠纷款307729元(不含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己履行赔偿款人民币80000元,余款227729元(含执行费4074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陈某亦同意对本案暂缓执行。现本案应当终结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彭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