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桂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桂某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桂某某应支付申请人陈某纠纷款307729元(不含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己履行赔偿款人民币80000元,余款227729元(含执行费4074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陈某亦同意对本案暂缓执行。现本案应当终结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彭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