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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全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邳执字第1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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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全成,教师。被执行人孙光军,教师。被执行人郑天广,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全成与被执行人孙光军、郑天广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0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5)邳民二再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孙光军、郑天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全成投资款29万元。孙光军、郑天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孙光军所有的工资收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孙光军、郑天广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被冻结,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仅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结案,所需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邳执字第18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姚银执行员刘强执行员汪洪明

书记员:苏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