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建平,农民。被执行人路志福,农民。
程建平申请执行路志福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程建平依据生效的(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路志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路志福履行案款40000元,已支付申请人。余款申请人程建平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一终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如吉代理审判员:张道连代理审判员:韩道利
书记员:高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