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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监督 · 2014

潘纪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泰执监字第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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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潘纪忠。被执行人江苏麒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升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潘纪忠与被执行人江苏麒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工资、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了泰兴劳人仲案字(2013)第24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潘纪忠于2013年12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潘纪忠申请执行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3)第244号仲裁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潘纪忠申请执行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3)第244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玉成审判员:刘年萍审判员:薛高峰

书记员:徐娉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