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军。申请执行人陈伟。申请执行人王秀丽。申请执行人陈鑫。申请执行人李冬生。申请执行人耿豪。申请执行人薛培亮。申请执行人周明珍。申请执行人郑波。申请执行人生俊。诉讼代表人徐军。诉讼代表人陈伟。被执行人泰兴市食全食美酒店。经营者毛富正。
申请执行人徐军、陈伟等10人与被执行人泰兴市食全食美酒店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了泰兴劳人仲案字(2013)第2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军、陈伟等10人于2013年12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军、陈伟等10人申请执行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3)第271号仲裁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徐军、陈伟等10人申请执行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3)第27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玉成审判员:刘年萍审判员:薛高峰
书记员:徐娉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