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焕利,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延边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秦守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书彬,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3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焕利。余款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和劳仲裁字第58号民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张焕对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栗宝军执行员白云执行员申铉基
书记员:林永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