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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娟与上海华恩隆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松执字第5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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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松执字第5546号申请执行人胡海娟,女,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华恩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梦,负责人。申请人胡海娟与被申请人上海华恩隆实业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纠纷发生争议,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3)办字第30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上海华恩隆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胡海娟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上海华恩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其2013年3月至6月工资8,35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3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1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上海华恩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梦,且该公司已无实际经营。经查阅被执。经查阅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获悉其住所地房屋系租赁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华恩隆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堃申请执行上海华恩隆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3年7月31日至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松江支行依法冻结其账户(当时余额为606.64元)。2013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梦出境。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胡海娟,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间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去向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胡海娟与被执行人上海华恩隆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Ο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

审判长:潘建华审判员:陈长英审判员:白志中

书记员:钟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