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满意,男,汉族。被执行人南岸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谢满意与南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南岸成在我县交通运输局承包的“营盘朱家湾”工程款项已全部兑付完,被执行人南岸成在我县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其住所地及其他财产均不在我县辖区内,故将该案委托商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受托的商州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委托法院应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的谢满意与南岸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霍国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