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祝祥锋,男,汉族,柞水县人。被执行人徐家明,男,汉族,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祝祥锋与徐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家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祝祥锋贷款65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家明已按执行和解协议交清了案件款535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祝祥锋领取了案件款5350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柞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郭吉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