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三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三环与阿房一路十字口西向北100米(沣惠路**)。法定代表人刘闽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发明,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柞水县常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柞水县丰北河镇北河村**。法定代表人常进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三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柞水县常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柞水县常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欠款92980元并负担执行费1295元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柞水县常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三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安三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柞水县常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费1295元,减半收取648元,由被执行人柞水县常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郭吉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