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巨龙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传洪。申请执行人杭州新安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素珍。
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巨龙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新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商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499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5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新安照明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32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学青人民陪审员:黄春萍人民陪审员:徐峰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