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子恒。被执行人浙江朱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启鸿。
申请执行人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朱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807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69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正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朱氏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资产,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13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学青人民陪审员:黄春萍人民陪审员:徐峰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