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峰执行员盛如虎执行员王磊
书记员:杜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