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药械有限公司芜湖药品分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某某药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开民初字第03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药械有限公司某某药品分公司,安徽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药械有限公司芜湖药品分公司,安徽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225.39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峰执行员盛如虎执行员王磊
书记员:杜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