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某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刃具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某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刃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276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峰执行员盛如虎执行员王磊
书记员:杜文龙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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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某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刃具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某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刃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276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峰执行员盛如虎执行员王磊
书记员:杜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