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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鼓执字第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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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开民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朱恒胜执行员尹航

书记员:贾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