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一波。委托代理人:应媛扬、李亚东。被执行人钟红正。委托代理人金正东。
申请执行人夏一波与被执行人钟红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东南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一波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钟红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夏一波同意被执行人钟红正于2014年1月9日前付2万元,于2014年1月30日前付3万元,于2014年2月底,2014年3月底各付3万元,于2014年4月底前付55637元,如被执行人钟红正按期还款,则本案执行完毕。目前,申请执行人夏一波已实现债权2万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执民字第3516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启市代理审判员:厉磊代理审判员:胡金冰
代书记员:徐青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