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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建学与董军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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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建学,男,汉族,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董军伟,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李建学与董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建学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胜录审判员:赵桂生审判员:张海波

书记员:魏春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