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遵化市新保矿山机械厂,地址: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张连友,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遵化市国华矿业有限公司,地址:遵化市。法定代表人杜振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振增,男,汉族,现住遵化市。被执行人李国华,男,汉族,个体户,现住遵化市。被执行人李军,男,满族,个体户,现住遵化市。被执行人刘振齐,男,汉族,个体户,现住遵化市。被执行人王洪波,男,个体户,现住遵化市。被执行人刘志坤,男,汉族,个体户,现住遵化市。
本院在执行遵化市新保矿山机械厂与杜国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的(2008)遵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遵化市新保矿山机械厂于2009年2月9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9年12月22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给我院执行。我院于2009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08)遵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忠文
书记员:王岭枫(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