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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永波与陈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09)迁执字第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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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永波,男,1963年8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迁西县三屯营镇西关村。被执行人陈忠,195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三屯营镇井泉村。

本院在执行李永波与陈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的(2009)迁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永波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09)迁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海波

书记员:王福瑞(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