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永波,男,1963年8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迁西县三屯营镇西关村。被执行人陈忠,195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三屯营镇井泉村。
本院在执行李永波与陈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的(2009)迁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永波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09)迁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海波
书记员:王福瑞(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