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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与迁西县金益食品冷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05)迁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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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华,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路南金益食品冷冻厂。法定代表人杨瑞国,男,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路南金益食品冷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5日作出的(2004)迁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远洋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04)迁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玉财

书记员:王福瑞(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