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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李卫岐与被执行人徐振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莱州执字第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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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卫岐,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振喜,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李卫岐与被执行人徐振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卫岐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振喜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振喜的银行存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广周

书记员:王宝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