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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任永军与固始县郭陆滩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淮行初字第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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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乡政府文书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任永军,男,回族,1980年1月生。被告固始县郭陆滩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曾亮,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军诉被告固始县郭陆滩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永军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仁地审判员:代奎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李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