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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曹素芬申请执行陈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船山执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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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素芬,女,汉族,45岁,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兰,女,汉族,26岁,住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兰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兰在建设银行船山支行帐户上的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彦

书记员:陶应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