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国才。被执行人万国平。被执行人熊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国才与被执行人万国平、熊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国平、熊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万国平、熊婷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卫国
书记员:许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