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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杜更红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2013)鄂东西湖执字第00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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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大林。被执行人杜更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大林与被执行人杜更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更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杜更红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卫国

书记员:许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