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园。被执行人:刘新新,现服刑于枣庄监狱。
本院在执行杨园与被执行人刘新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2013)薛民初字1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泉涌审判员:张勇人民陪审员:王新红
书记员:任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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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园。被执行人:刘新新,现服刑于枣庄监狱。
本院在执行杨园与被执行人刘新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2013)薛民初字1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泉涌审判员:张勇人民陪审员:王新红
书记员: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